北京可以养猛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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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一、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八城区及重点地区(包括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文物保护单位)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本市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山区、近郊区和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公 安机关备案后,可按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养犬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的协调运作机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开展养犬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知识;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共享制度,为公众提供相关便民信息服务。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 breed 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市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危险犬的种类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 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且独户居住;一般管理区的个人养犬条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7日内,携带犬只到住所地公 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未登记养犬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强制收容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内经登记养犬的,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缴纳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应当拴养、圈养,不得出户。因犬只检疫、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圈养。

八、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外出应当挂犬牌;在人多拥挤场合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还要为犬只戴嘴套。一般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应当拴养圈养,出户必须有人牵领。

九、个人携带犬只外出遛犬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犬只应当挂牌,束犬链,链长不得超过1.5米,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十、禁止从事犬类留宿、寄养及非法免疫、销售犬类药品和饲料等相关经营服务活动。

十一、携犬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十二、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但犬只为视力残疾人导盲用或者作为警犬、军犬执行公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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